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主动适应“防大灾、备大灾、救大灾”的要求,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近日,市减灾委员会印发《巴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围绕组织指挥体系、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报告和发布、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1 灾害预警 统一领导,采取应对措施
《预案》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预案》明确,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林业、水文等部门(单位)按相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并向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救灾物资调运准备、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等多项措施。当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2 信息发布 逐层上报,坚持实事求是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预案》规定,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林木植被大面积损毁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县党委、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部门。
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部门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在信息发布方面,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稳定前,受灾区县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 应急响应 分级救助,酌情调整标准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预案》明确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
“当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区县或多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死亡5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万间(或1万户)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情况的,启动Ⅰ级响应。”市减灾委有关负责人说,对出现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千户)以上,5万间(或1万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等情况的,启动Ⅱ级响应。
“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600户)以上,5000间(或1千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的情况,启动Ⅲ级响应。”市减灾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6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的,启动Ⅳ级响应。
该负责人表示,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和终止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Ⅲ级、Ⅳ级响应启动和终止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区县,或灾害对受灾区县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4 恢复重建 财政补助,政府组织实施
灾后救助包括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冬春救助。《预案》提出,Ⅳ级及以上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下拨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对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县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除此之外,《预案》还在资金、物资、通信和信息、装备和设施、人力资源、社会动员、科技、宣传和培训组织等保障措施方面作了规定。